(2016)沪01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卡拓工程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陈慧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卡拓工程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JohnJayKinsey,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晨,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杜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卡拓工程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拓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卡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珂,被上诉人陈慧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8月16日卡拓公司与陈慧晨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6月9日陈慧晨向卡拓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约定2015年6月15日为最后劳动关系终结日。陈慧晨在卡拓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5年6月12日。陈慧晨在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标准为12,200元。2015年7月27日陈慧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卡拓公司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5,549.43元。2015年9月10日该委作出裁决,卡拓公司应支付陈慧晨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366元、对陈慧晨要求卡拓公司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予支持。卡拓公司不服裁决,因此诉讼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另认定,2015年6月8日卡拓公司的上海办公室经理吴某某向陈慧晨发出主题“关于新的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卡拓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2014年12月的时候公司给到了你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当时你不满意合同条件,提出了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在当时拒绝了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随后,公司根据你的要求,按原合同条件,制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8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向你送达了新的合同,你签收后却表示要考虑一下,过两天给回复……”。陈慧晨收到该邮件后予以回复,内容为“我和卡拓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确已经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但是直到2015年5月28日我才收到新的劳动合同并且签了劳动合同确认书。可是基于上次2013年11月签署劳动合同时,公司就晚了一年才与我续签的经历……”。2015年6月9日陈慧晨向吴某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经过再次考虑,我不同意和卡拓公司续签2015年5月28日给我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11日吴某某为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与陈慧晨谈话并录音,内容为:……吴:那你跟我说你到底怎么想的?陈:就我感觉从我再上一次签约的时候,就是,我要求了,最后我要求了加薪,然后感觉上面,就是感觉我是仗着什么,要求,仗着那时候工作多,还有就是,可能也是劳动合同期满了,才要求加薪,老板们不得不同意,感觉老板吃亏了,我感觉老板自己觉得自己吃亏了。吴:等一下,上次你是说,就是我那个时候跟你已经在的那次对哇,但是那个时候我记得你的合同其实是没有什么期限的呀。陈:是到期了嘛,而且他又找不到合同,而且公积金还……吴:但你找到了呀。……吴:怎么扯那么远一下子,你说你说。陈:因为,那时候,那个就是,晚签了。晚签了超过一年,如果按照……吴:但是那个时候签的都是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吧?陈:第一份是无期限的,第二份是签了一年还是两年,反正已经过了,就是……吴:后面又签了一份?陈:啊,反正是过了,应该是12年左右就应该到期了。吴:等一下,你是10年进来的对吧?陈:嗯。吴:那时候签了一份?陈:嗯。吴:那时候签了几年的?陈:那时候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吧。吴:然后呢?陈:后来是项目刚刚开始,这个项目刚刚开始前面,好像,Eric的时候大概,就是和他们,就是,比他们那种新来的他们,在早一些签了一份大概一年还是两年的。吴:那个时候的合同也没有期限的呀。陈:好像有,反正是,而且也交公积金嘛,越交越少。吴:没有,那个时候也是没有期限的,我看过他们的合同,哎,那不管。……原审法院认为,卡拓公司针对陈慧晨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主张双方于劳动关系建立时,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卡拓公司应当就该主张提供已经签署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以证明。卡拓公司称该份书面劳动合同遗失,继而提供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吴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的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因证人季某某当庭表述其没有看到陈慧晨与卡拓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明确没有向陈慧晨了解和询问过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证人季某某关于“陈慧晨在入职时已经与卡拓公司签署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言,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吴某某仅系从其他员工处知道卡拓公司与陈慧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下,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2015年6月11日陈慧晨与吴某某的谈话中,确认双方签订过2014年11月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节事实,可以与吴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发给陈慧晨主题为关于“新的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及陈慧晨回复的邮件内容相互吻合,可以印证双方所签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之事实,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卡拓公司主张陈慧晨于2015年6月11日与吴某某的谈话中,认可了入职时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陈慧晨认为系卡拓公司误导所致,原审法院对卡拓公司的主张亦并不认同。理由如下:一、劳动者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尝不可,但绝非普遍现象,卡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尚未了解劳动者工作能力、从业经验、职业操守等,双方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卡拓公司没有作出相应合理的解释与说明,该种情形显然不合常理;二、如果当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双方不会再行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亦会对合同期限变更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此卡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三、就录音的全部对话内容分析,在吴某某先后表述为“……但是那个时候我记得你的合同其实是没有什么期限的呀”和“但是那个时候签的都是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吧”后,陈慧晨表示“第一份是无期限的”,然后在吴某某询问“那时候签了一份”及“那时候签了几年?”后,陈慧晨才表示“那时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吧”,由此可知陈慧晨对于是否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表述意见系在吴某某的询问后,基于其带有暗示性的提问作出的回答,因此在卡拓公司不能提供该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卡拓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曾经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慧晨已经与卡拓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陈慧晨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要求与卡拓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卡拓公司在未与陈慧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自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后,向陈慧晨支付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365.52元。卡拓公司要求不予支付陈慧晨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卡拓工程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慧晨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365.5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原审法院判决后,卡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卡拓公司原审时提供的上海办公室经理吴某某与陈慧晨的谈话录音中,陈慧晨至少三次承认其2010年进入公司之初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次用工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非普遍现象,但并非没有,甚至并不少见。卡拓公司系纯粹的外资公司,成立初期多数系外籍人士,在用人问题上沿袭了美国的做法,美国法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的合同,故是欧美国家劳动关系存续的一般形式。正因为卡拓公司对于中国法律缺乏深入了解,故在2013年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双方在签署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陈慧晨又几次主动要求与卡拓公司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每次与其续签都有延误这一事实,应由陈慧晨承担举证责任。2、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邮件证据,系卡拓公司在陈慧晨的误导下产生。因原合同在迁址过程中遗失,而用人单位对其劳动合同已查无实证。陈慧晨在明知吴某某系2013年底入职的人员,无法从档案中获知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故其一再谎称原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要求续签,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签署。吴某某因怀孕不便递送合同,只能以邮件催促,从而形成了陈慧晨想要的所谓“证据”。3、本案双方对2010年签订的是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即使根据陈慧晨的说法,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早已于2012年8月截止。依据公司的证据,则双方自始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为无固定期限,卡拓公司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不等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是及时补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而非双倍工资差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卡拓公司无需支付陈慧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365.52元。被上诉人陈慧晨辩称:卡拓公司在原审时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对陈慧晨的误导。陈慧晨提供的邮件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慧晨主张的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其于2015年7月提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综上,不同意卡拓公司的上诉主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卡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卡拓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一节事实有异议,称陈慧晨之前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2013年11月之后才调整至12,200元。陈慧晨则表示其2013年11月前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鉴于2013年11月前陈慧晨的工资标准对本案争议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不再进行审查,并确认原审认定的陈慧晨12,200元的月工资标准系从2013年11月开始实行。经审理查明,除上述卡拓公司有异议的一节事实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卡拓公司另向本院补充一节事实,称:陈慧晨在收到吴某某的邮件后,回复的邮件中除了原审法院引用的内容外,还有其犹豫、拖延,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陈慧晨对此有异议,认为当时的情况是陈慧晨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于2015年1月给了一份期限为半年的劳动合同,直至2015年5月才提供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查,该电子邮件中除了原审法院引用的内容外,其余内容为“……让我那次很困扰和痛苦。所以虽然这次只晚了半年多,但我不由自主地再一次陷入了犹豫,是否选择再一次原谅公司的行为。我6个月的时间都等过来了,期间仍然正常工作,而且我与(于)2015年5月28日已经签了签收确认函,不知为何公司还要施压于我?到今天才第7个工作日,期间好几个暴雨天气,公司难道这么点让我心理调节下的时间都不给我吗?”就陈慧晨陈述的内容,卡拓公司表示:2014年11月,陈慧晨口头提出其劳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因公司劳动合同丢失,公司人事准备了一份与工程相适应的半年期的劳动合同让陈慧晨续签。鉴于双方对于卡拓公司之前向陈慧晨提供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半年均予确认,而根据吴某某在电子邮件中的表述,陈慧晨当时不满意合同条件,提出了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从陈慧晨回复吴某某的该电子邮件并不能得出陈慧晨系故意犹豫、拖延,不与卡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结论。对卡拓公司补充的该节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卡拓公司是否需承担未与陈慧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首先,关于陈慧晨入职时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根据吴某某与陈慧晨的谈话录音,应当认定当时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陈慧晨称谈话时受到了吴某某的误导,但从谈话内容来看,本院认为并不能得出此结论。其次,关于双方是否此后又签订过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2015年6月8日吴某某向陈慧晨发出的电子邮件,吴某某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即表示双方还存在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卡拓公司称当时吴某某系受到陈慧晨的误导才误以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约定是否能覆盖之后劳动合同中关于固定期限的约定。从合同订立的时间顺序来看,当前一份合同的约定与后一份合同不一致时,很显然应当以后一份合同的约定为准。故本案应认定为双方最初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之后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表明双方合意将之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该变更也导致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成为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当之后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后双方又合意续签时,因已符合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当陈慧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卡拓公司就应与陈慧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卡拓公司迟至2015年5月28日才向陈慧晨送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该段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陈慧晨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其于2015年7月提起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综上所述,卡拓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卡拓工程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东和代理审判员 倪 鑫审 判 员 徐 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