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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孟志伯与遵化市晓军铁选厂、孟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伯,遵化市晓军铁选厂,孟玉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45号原告:孟志伯,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被告:遵化市晓军铁选厂。负责人:高小军。被告:孟玉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伯诉被告遵化市晓军铁选厂、被告孟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志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原告孟志伯负担。审 判 长  高凤田审 判 员  赵亚利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