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慧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林慧,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证件号码450103197702062020。被执行人刘晓光,地址南宁市。林慧与刘晓光责令退赔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青刑初字第3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慧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3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