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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刘小雷、王小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小雷,王小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05号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号康诚大厦*楼。负责人:刘永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小雷,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小通,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刘小雷、王小通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