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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799号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北苑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安世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杨展,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桂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窦俊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