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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剑波诉被告杨艳霞、杨涛、杨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剑波,杨艳霞,杨涛,杨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99号原告田剑波,平舆县人。被告杨艳霞,平舆县人。被告杨涛,住址同上。系被告杨艳霞之父。被告杨冲,住址同上。系被告杨艳霞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剑波诉被告杨艳霞、杨涛、杨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剑波在本院规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田剑波负担。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