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钱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9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华阴市。被告钱某国,男,汉族,住大荔县官池镇某村*组。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9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从他处借款18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2013年9月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钱,后无法联系。2014年9月22日碰见被告,被告向他出具借条和欠各一份,尚欠他本金18万元,利息6万元,当时偿还了2000元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清偿。无奈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他本息共计23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王某对被告钱某国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钱某国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钱某国的起诉。诉讼费48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