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行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秋香工龄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7行终6号上诉人(起诉人)王秋香,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王秋香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秋香上诉称,1986年10月,上诉人经扎兰屯市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到扎兰屯市粮油贸易公司工作,至1998年粮贸公司商场破产,上诉人一直按灵活就业缴纳全额的社会保险金。2015年10月,上诉人到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发现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定上诉人退休工龄时,少算了7年工龄。上诉人提出更正要求,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5)155号文件,依据原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仍为1993年1月。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十)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没有仲裁裁决书法院不受理。上诉人到扎兰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扎兰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扎劳人不字(2015)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上诉人又到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正错误核定,重新核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恢复上诉人应当享受的退休工资待遇。但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却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上诉人工龄和核定工资待遇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上诉人应当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诉范围的行政案件。所以,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2、判令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是1993年1月的错误行政行为,重新正确认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0月;3、判令重新核定上诉人按1986年10月参加工作的退休工资;4、由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秋香起诉的工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秋香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起诉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芳怡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