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1186林芬与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芬,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林芬。被执行人康杰。申请执行人林芬与被执行人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康杰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天麓三区莱茵庄园55栋2(房产证号:70××68)的房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