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冈市中心医院与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301号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42079619-9。法定代表人李刚,院长。委托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154760-8。法定代表人张文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诉被告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保安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靖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丁时武,被告蓝剑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春艳、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医院保安工作交由被告负责,合同对保安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作了约定,同时合同第六条第八项、第十条还约定:“如因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员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导致他人损失,人身损害等产生的纠纷乙方应负责纠纷的处理,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因保安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或第三方的要求当事保安是作出处理和赔偿”。2015年月日,患者驾车到原告处就诊,其驾驶的车辆占用了救护车道(位),当时保安员要求患者将车辆移开,患者因就诊较急,将车钥匙交当值保安处理,当值保安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移车,致患者车辆被损撞,后患者要求赔偿,并带大量人员围堵医院大门,严重影响了原告医院的医疗秩序,不得已,原告向胜利街派出所报警,胜利街派出所到场后一方面要求患者撤离医院,另一方责令原、被告迅速与患者协商处理车损赔偿事宜,然而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一直迟迟不作决定,致原告医疗秩序一直不能恢复正常,在胜利街派出所一再责令下,原告不得已垫付了患者的修车费用。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患者车辆受损完全是被告方造成的,其纠纷的处理理应由被告负责解决,其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然而,事故发生后,被告不积极与患者协商赔偿车辆受损事宜,致患者大闹医院,不得已原告才垫付了患者的修车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代垫赔偿款2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我公司一直参与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原告赔付车辆损失未经过被告公司同意,而且至今未见交警对该事故处理结果。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6月23日,蓝剑保安公司与市中心医院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蓝剑保安公司(乙方)为市中心医院(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乙方保安员的工作地点黄冈市中心医院,如因乙方及乙方保安员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5000元,如因乙方及乙方保安员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导致的他人损失、人身损害等产生的纠纷,乙方应负责纠纷的处理,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保安人员因工伤致伤、残疾、死亡,其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服务费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甲方及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5年4月4日,孙小平驾驶鄂A×××××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至黄冈××医院急诊室就诊,在急诊输液过程中,蓝剑保安公司派驻到黄冈市中心医院工作人员万其胜在移车到停车位过程中,导致该车被撞损坏。该车经汽车修理公司维修,由黄冈市中心医院支付维修费23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车辆维修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合同、提车通知、修车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市中心医院与被告蓝剑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如被告保安人员导致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现被告保安人员在无驾驶证情况下移车导致他人车辆损坏,原告市中心医院垫付维修费后,主张被告蓝剑保安公司偿付垫付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赔付车辆损失未经过被告公司同意,原告垫付款项导致损失扩大,因被告方承认一直参与协调,按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处理该起纠纷,而被告一直未实际处理,该损失也由原告市中心医院实际支付给他人,故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代垫车辆维修费23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黄冈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