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自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自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502号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彬。被告孙自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自鹏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