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伯雄与佛山市集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伯雄,佛山市集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421号原告黄伯雄,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561X。被告佛山市集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黎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伯雄诉被告佛山市集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伯雄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伯雄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伯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33元,由原告黄伯雄负担。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