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雷殿发诉杨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殿发,杨树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雷殿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0年09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农民。被告杨树发,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雷殿发诉被告杨树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雷殿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殿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殿发撤回对被告杨树发的起诉。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