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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许锋、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许锋,王丹丹,杨林广,范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971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许锋,男,1987年06月09生,汉族。被告王丹丹,女,1988年05月02日生,汉族。被告杨林广,男,1972年0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范三强,男,1987年0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范许锋、王丹丹、杨林广、范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西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蒙蒙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