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海石、兰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石,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海石,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兰建华,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钟海石与被执行人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建华、国网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