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87号申请人郑某。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伍仟(5000)元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传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