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陈敬、王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陈敬,王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叶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敬,男,彝族,生于1987年3月29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梦,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5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公证处(2010)古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陈敬、王梦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的一套住宅(面积139.74㎡)进行拍卖(我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古蔺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对该住宅进行查封)。2016年4月7日张宇以48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南国雅苑的住宅(面积139.74㎡)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陈敬、王梦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南国雅苑的住宅(面积139.7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宇所有。三、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南国雅苑的住宅(面积139.74㎡)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四、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南国雅苑的住宅(面积139.74㎡)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宇时起转移,买受人张宇凭此裁定书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尚钦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