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赵磊、吴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仁,赵磊,吴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35号原告李明仁。被告赵磊(赵磊超)。被告吴利红。被告赵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永康一巷*号楼*单元*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仁诉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仁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仁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仁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