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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赵磊、吴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仁,赵磊,吴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35号原告李明仁。被告赵磊(赵磊超)。被告吴利红。被告赵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永康一巷*号楼*单元*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仁诉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仁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仁撤回对被告赵磊、吴利红、赵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仁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