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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郎需涛与韩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需涛,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郎需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清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凤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凤名下的银行存款33312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