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王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553号罪犯王瑞,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郯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