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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先与被告范红强、刘春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先,范红强,刘春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高玉先,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大同市城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红强,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灵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明伟,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学,男,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先与被告范红强、刘春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先以原告的伤情需进一步治疗,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793元,其余27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