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043号原告李建民。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经营者刘江南。委托代理人余威,该单位职员。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