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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043号原告李建民。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经营者刘江南。委托代理人余威,该单位职员。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时光客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