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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琪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刘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波暂无履行能力(已执行6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