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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加申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77号原告胡加申,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申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加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加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胡加申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