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与王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王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224号(2016)沪0106执第22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贺瑞康,行长。被执行人王继峰,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抵押房产由其他司法机构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又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琦审判员 汪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