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昊申请执行田园邹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田园,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吴昊,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田园,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邹宇,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吴昊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园、邹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