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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维泽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泽,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957号原告李维泽。委托代理人李美仪(父关系)。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泽与被告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维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维泽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