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维泽与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泽,张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957号原告李维泽。委托代理人李美仪(父关系)。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泽与被告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维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维泽承担。审判员 韩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