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诉尚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尚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60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尚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安居工程安胜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尚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