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席文言与张龙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飞,席文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2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飞。委托代理人刘敦英,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丽,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文言。上诉人张龙飞因与被上诉人席文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席文言与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席文言同意根据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需要,派遣到郑州铁路局郑州客运段从事客运承务工作。2015年2月1日13时30分,在五里堡车库广州一队待承车底8号车厢2下铺,张龙飞和席文言发生口角,并将席文言打伤。当日,席文言入住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2015年2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天数15天。住院诊断显示:右耳外伤、右耳聋?右眼外伤、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出院诊断显示:右耳外伤、右眼外伤、头面部外伤、脑震荡、脑挫伤、胸部外伤右眼屈光不正。出院医嘱显示:定期随诊、门诊复查、不适随诊。神经外科、眼科等相关科室随访。住院治疗期间席文言自己支付医疗费5722.7元,另外,张龙飞为席文言治疗支付医疗费1000元。2015年3月9日,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作出郑公(治)行罚决字(2015)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龙飞行政拘留拾日并处500元罚款,自2015年3月9日始至2015年3月19日止。2015年3月19日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所作出郑拘解字(2015)051号解除拘留证明书,对张龙飞期限届满予以解除拘留。2015年5月20日,郑州客运段纪委作出中共郑州客运段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郑客纪(2015)2号关于对张龙飞同志所犯错误处分的批复,同意对张龙飞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另查明,2015年2月1日之前五个月,席文言的月平均工资为4403.61元,席文言工资明细显示2015年3月20日发放工资为864.39元。再查明,2015年4月28日,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席文言,女,身份证号:××,系我公司员工,因2月1日至3月20日请病假,追扣预付第一季度考核奖325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龙飞在五里堡车库广州一队待承车底8号车厢2下铺与席文言发生口角,并将席文言打伤。故张龙飞应当对席文言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次事件,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作出郑公(治)行罚决字(2015)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龙飞行政拘留拾日并处500元罚款,自2015年3月9日始至2015年3月19日止。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张龙飞辩称在治安上张龙飞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对张龙飞进行了治安拘留,单位也给了张龙飞处分,党内警告处分,不应当对席文言再进行赔偿。该辩称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对席文言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席文言主张医疗费57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宿费150元,护理费650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席文言主张误工费11192.826元过高,该院支持9724.96元(4403.61元/月÷30天×50天+3250元-864.39元=9724.96),席文言主张交通费250元过高,该院根据席文言的伤情及就诊情况,酌定为150元。以上共计16717.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席文言医疗费5722.7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972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宿费150元,护理费650元,以上共计16717.66元。二、驳回席文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张龙飞负担。宣判后,张龙飞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张龙飞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席文言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张龙飞十日内赔偿席文言16717.66元是错误的,张龙飞和席文言之间发生纠纷时因席文言经常无端谩骂张龙飞及其家人,席文言过错在先;席文言开具的工资证明每个月的平均工资4403.61元,没有提供个税凭证,法院应对此进行调查;席文言实际住院15天,一审判决支持误工费时间过长,费用也过高。席文言答辩称:不同意张龙飞的上诉意见,虽然住院15天,但医院诊断说需要休息,在单位也请了病假。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由于张龙飞与席文言发生口角,并将席文言打伤,虽然经公安部门给予张龙飞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张龙飞所在单位也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但不能免除张龙飞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张龙飞应承担席文言被其打伤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席文言月平均工资数额有所在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同时因受伤请病假被扣的第一季度考核奖金也是席文言的实际损失,本院均应认定。因此张龙飞就席文言月平均工资及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张龙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上诉人张龙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