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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与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州市梅兰东路**号(莲花七区南大门)。负责人李思民,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爱民、黄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镇泰高路。法定代表人曹兴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泰州信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