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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昌芳与傅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傅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5385号原告陈昌芳。委托代理人赵敬。被告傅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芳与被告傅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昌芳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