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昌芳与傅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傅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5385号原告陈昌芳。委托代理人赵敬。被告傅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芳与被告傅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昌芳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