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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军良与方涛、郭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良,方涛,郭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959号原告杨军良。被告方涛。被告郭小利。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良诉被告方涛、郭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军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存款9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军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方涛、郭小利在银行的存款92000元,或查封被告方涛、郭小利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