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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9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994-2陈秀云申请王素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云,王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94-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云。被执行人王素贤。申请执行人陈秀云与被执行人王素贤追偿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内422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素贤丈夫代广福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