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毅凡、张文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毅凡,张文雄,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沈毅凡,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厦航空乘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文雄,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华,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沈毅凡与被执行人张文雄、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息100000元,承担诉讼费3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雄、林华名下房产因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文雄、林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现没有其他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