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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德志与徐逢、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监1号原审原告:陈德志。原审被告:徐逢。原审被告:杨雪芳。原审原告陈德志与原审被告徐逢、杨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陆文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