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雪盈诉与薛金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265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侯楠,系沈阳市于洪区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