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某霞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20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2月相识,2002年5月27日双方到黄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陈某。婚后,被告常殴打原告,对原告造成精神和肉体的伤害已无法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5万元;位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马村二队41号2孔砖箍窑洞、平房三间、位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吕家崖100平方米单元楼房一套、陕AH89**号东风大力神大卡车一辆、陕E941**号大众小轿车一辆及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十万元。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只是吵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27日在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诉称被告常殴打原告,仅提交了一张膝盖瘀伤的照片,未提交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照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定是否准予其离婚。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仅提交一张膝盖瘀伤照片,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该伤系被告殴打所致,亦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其请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婚姻生活,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和宽容,注意沟通,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继续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玉霞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西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