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厍厅与刘放红、刘竹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厍厅,刘放红,刘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506号申请人刘厍厅。被执行人刘放红。被执行人刘竹青。刘厍厅申请执行刘放红、刘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刘放红、刘竹青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厍厅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放红、刘竹青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因房产不宜处置,故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