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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2016.301麦某涛(盗窃)简易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涛,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东方市,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28日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5时许,“苏某浪”(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麦某涛结伙来到三亚市下洋田一路五巷建辉老年公寓一楼大门,将该公寓一楼内停放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3元)盗走。之后,二人将该电动车停放在三亚市山水天域小区保安岗处,由被告人麦某涛看守。同日7时许,被害人谭某发现电动车被盗,通过定位装置找到被盗电动车,其找到麦某涛时,发现麦某涛手里拿着其放在电动车里的小米充电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元),遂和一名男子将麦某涛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和充电宝已发还被害人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大东海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麦某涛)、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非机动车登记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谭某的报案书及陈述;被告人麦某涛的供述;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5]2621号关于立马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书,三价证刑认字[2015]2644号关于小米移动电源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某涛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麦某涛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杨玉wwyelpiyzqzsh4w63b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