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343-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郭振明二审诉讼费2016执13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343-134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振明,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振明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93、63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5762.6元、3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两案判决事项在一审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两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