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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才发与丁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才发,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42-1号原告田才发。委托代理人刘昱、朱友鑫(特别授权),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剑。原告田才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告丁剑不履行合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丁剑在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和工程款6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才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剑在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和工程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