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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1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