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5民初357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女名叫张某某。原告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打架等违法行为。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劣性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某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19.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属实,被告并没有经常赌博、喝酒,只是逢年过节打个麻将而已。被告夫妻二人共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系被告父母付的首付,原、被告还的贷款。另外,原、被告双方都是急脾气,平时会吵架,但并没有分居,现在仍住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张某某,出生于2002年7月15日。原、被告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附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沟通,化解矛盾。故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 民人民陪审员 XX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