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镜平与沈文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镜平,沈文安,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81号原告苏镜平,男,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文安,男,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李玉芳,女,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镜平与被告沈文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镜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镜平以被告沈文安、李玉芳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苏镜平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