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镜平与沈文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镜平,沈文安,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81号原告苏镜平,男,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文安,男,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李玉芳,女,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镜平与被告沈文安、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镜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镜平以被告沈文安、李玉芳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苏镜平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