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芬,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宏盛劳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福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桂芬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民生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芬申请再审称:(一)长安民生物流公司在2012年-2014年期间,每年集中安排李桂芬休“高温假”,二审认定该休假性质为带薪年休假错误。(二)双方劳动关系于李桂芬达到退休年龄时即2015年6月12日终止,李桂芬在2015年工作了163天,折算当年带薪年休假应为2天,二审却认��李桂芬2015年带薪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明显计算错误。李桂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当年度休年休假的,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应以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为主。故长安民生物流公司可在每年集中安排包括李桂芬在内的职工进行带薪年休假,其举示了2012年-2014年长安民生物流公司集中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文件,含李桂芬年休假记录的考勤表,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长安民生物流公司在2012年-2014年期间,每年已经安排包括李桂芬在内的劳动者集中统筹进行了年休假的事实,且李桂芬每年年休假均已经达到法定的5天。李桂芬认为该期间休假性质为高温假,但未举示证据予以反驳。二审据此驳回李桂芬要求支付2012年-2014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李桂芬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桂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5年6月12日终止,李桂芬在2015年工作163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李桂芬201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但经本院审查,长安民生物流公司已在二审期间将依法核算出的该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13元支付给了李桂芬,李桂芬亦出具收条表示认可,故其再要求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应成立。综上,李桂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