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霞与被执行人张宏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霞,张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霞,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宏英,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永霞与被执行人张宏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宏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英银行存款47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