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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霞与被执行人张宏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霞,张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霞,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宏英,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永霞与被执行人张宏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宏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英银行存款47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