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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斌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618号罪犯李斌,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2014、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李斌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时间2013年1月10日,该行政奖励系罪犯李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获得的,本次减刑不得使用。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