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终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伍福彪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凤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聚源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福彪,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凤益,四川省聚源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福彪。委托代理人王晔,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俊。委托代理人王雷,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凤益。委托代理人张强伦,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聚源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金兰小区9号楼5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焦云双。上诉人伍福彪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凤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聚源丰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伍福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伍福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福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伍福彪负担,其余11800元退还上诉人伍福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敏审 判 员 吴 全代理审判员 苟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