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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53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