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53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丹,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