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91号原告谭某,女,生于1977年9月25日,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石鹏,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交纳37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袁柱华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