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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91号原告谭某,女,生于1977年9月25日,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石鹏,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交纳37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袁柱华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金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